2020-05-19 14:05:4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2020省考法律知識要點:從 “ 吳秀波事件” 看刑法重要罪名對比
1. 受賄罪與貪污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 竊取、 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于:
(1) 犯罪主體的范圍有所不同: 受賄罪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 貪污罪還包括受委托管理、 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2) 犯罪目的的內容不同: 貪污罪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 管理、 經手的公共財物為目的; 受賄罪在主觀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公私財物為目的。
(3) 行為對象不同: 貪污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共財物; 受賄罪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物, 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財物。
(4) 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使用侵吞、 竊取、 騙取等方法,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 經手的公共財物; 受賄罪則是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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