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8 11:34:3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銅梁區人民政府網
為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工作的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確保依法公正履行檢察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第二屆重慶市人民監督員,現將有關選任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監督員的設置及職責
人民監督員由市司法局統一負責選任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的具體組織工作。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
(一)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
(二)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三)巡回檢察;
(四)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法律文書宣告送達;
(六)案件質量評查;
(七)司法規范化檢查;
(八)檢察工作情況通報;
(九)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
二、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
(一)人民監督員的條件
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擁護憲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滿二十三周歲;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體健康;
7.有履職時間和工作積極性。
(二)下列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4.人民陪審員;
5.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三、人民監督員的任期及職務解除
(一)人民監督員的任期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015年7月起算)。
(二)人民監督員的職務解除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監督員可以辭去職務:
(1)因職務調整,出現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情形的;
(2)本人不愿意繼續擔任人民監督員的。
人民監督員辭去職務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布。
2.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職務并向社會公布:
(1)不再具備人民監督員任職條件的;
(2)具有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的;
(3)違反人民監督員履職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報名方式
(一)組織推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及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經過民主協商,征得被推薦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機關推薦。
(二)公民自薦
公民個人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向司法行政機關自薦。
五、報名時間
2020年6月11日至6月25日(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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