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5:09:5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甘肅分院

在即將到來的2022甘肅省考當中,我們需要為廣大考生梳理一下,在省考當中常識這個部分的一些高頻考點,在法律部分這兩年的考試當中雖然總題量并不多,但是新修改的法仍然是重中之重,本篇文章是針對2021年《行政處罰法》的一些新修內容和一些修改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各位考生更有計劃的復習和備考。
新增行政處罰的種類
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可以看到跟以前的行政處罰種類相比,新增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這些新增的內容都是在即將到來的甘肅省考考試中常識中重點考察的知識點。
新增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應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
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新增定期評估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必要性及提出相應的修廢機制
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新增委托行政處罰的公示制度
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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