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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基法律】抵押合同的效力與登記問題

      2021-12-30 17:26:46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貴州分院

      民法中的擔保物權在公基的考察中不是難點,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小的知識點需要大家掌握以防萬一。首先擔保物權是物權三大分支(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之一,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能夠得到保證,也就是說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分為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

      今天先看一下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作為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從以上可以看出,抵押權是不轉移占有的,抵押人仍然可以合法的占有并使用抵押財產,抵押權的考點有兩個,第一個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第二個是抵押權的登記問題,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例如:甲向乙借款5萬元,以其名下的房子作抵押并簽訂抵押合同,但未進行抵押權的登記,后甲不能償還債務,乙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甲的房屋以清償債務。題目當中有兩個問題:

      第一,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來講,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條件,那雙方合意達成即生效,并且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所以雙方的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但是抵押權并未設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個問題,抵押權的登記問題。如果說上述案例中,甲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那么此時的丙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那債權到期后,乙能否對丙的房產行使抵押權呢?像這樣的問題在事業單位的考察當中比較常見。

      首先,乙對甲的房屋并不享有合法的抵押權,因為未進行抵押權的登記,抵押權未設立,而此時丙和甲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此時丙是房屋所有權人。而乙如果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依據雙方已經成立并生效的抵押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找到丙要求拍賣房屋以優先受償,因為乙享有的基于合同的債權不能對抗丙的物權。但是如果甲和乙之前對抵押權進行了登記,盡管丙此時成為房屋所有權人,乙照樣可以對房屋主張優先受償,因為此時乙所享有的是擔保物權和丙享有的所有權(物權)地位平等。

      另外也要注意不得抵押的財產:(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記憶的時候可以這樣記:(土地)所有權、三塊地(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做公益、有爭議、就封閉(被查封扣押)。

      以上就是關于抵押權的相關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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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zha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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