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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淺談

      2022-02-07 14:31:59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安徽分院

      Document

      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不動產之上按照合同約定,設立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用益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地役權人,也叫需役地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動產而獲得便利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為他人不動產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動產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相鄰關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均為滿足一方不動產支配需要,而對他方不動產支配予以限制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是:

      1.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地役權人(需役地人)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上的他物權;相鄰關系中的權利,即相鄰權,僅僅是權利人在自己土地上的權利的適當擴張。

      2.地役權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作為條件;相鄰關系則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成立。

      3.地役權所滿足的土地支配需求,為高級需求。其是否得到滿足,均不影響土地的正常支配;相鄰關系所滿足的不動產支配需求,則為基本需求如不能得到滿足,不動產的正常支配將不能維持。

      4.當事人通過地役權合同的約定,有可能創設相鄰關系中不可能存在的他人土地支配形態,如在他人土地的地表上修建水渠、道路等固定設施。

      例:張三是A地的物權人,李四是B地的物權人。

      (1)如果張三不經李四的B地,就無法進出A地。張三通行于李四的B地,是否應經李四的同意?

      (2)如果張三不經李四的B地,進出A地就不方便。張三通行于李四的B地,是否應經李四的同意?

      (3)如果張三欲在李四的B地上修路驅車通行,是否應經李四的同意?

      解析:(1)否。張三可基于相鄰權直接通行,但需采取對李四影響最小的通行方式。

      (2)是。張三需與李四訂立地役權合同。

      (3)是。張三需與李四訂立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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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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