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7 15:57:2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刑法的各項相關罪名,一直是各類考試中需要考查的重點內容。一些具體罪名的區分上,往往是考查的重中之重。如:如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二者的區分是考試常考察的內容,這里我們可以通過一些小技巧,來更好的理解和區分這兩個罪名。我們先看一起看一下兩個罪名: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我們不難發現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大的區別點,在于主體身份不一樣,貪污罪的主體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這里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條后面的具體描述,可以做擴大解釋。將國家工作人員的含義擴大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這些種類的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侵吞,竊取和騙取的國有資產的為貪污罪,如果不具備這個特殊主體身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占有的為職務侵占罪。
那么根據這個方法我們來練習一道題吧!
【例】某大學教授,通過購買發票報賬的方式將其主持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費報出20萬元用于生活支出,教授的行為構成()
A.侵占罪
B.貪污罪
C.職務侵占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B
【解析】B選項說法正確。本題中的大學教授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現在教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需要申報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20萬用于生活支出,構成貪污罪。
相關內容推薦:
貼心考公客服
貼心專屬客服
報名條件?
崗位選擇?
筆試科目?
面試方式?
......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