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0:47:5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單選題)關于我國訴訟程序中的鑒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對于鑒定所形成的結果,當事人有異議的可申請重新鑒定
B.鑒定人在鑒定意見上的簽名或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C.民事訴訟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則,鑒定只能由當事人申請
D.刑事訴訟中,鑒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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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訴訟法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4年版《民事訴訟法》第79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故選項中只能由當事人申請進行鑒定的說法錯誤。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
A項:根據2020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第1、3款,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B項:根據2024年版《民事訴訟法》第80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所以,鑒定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D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3款,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故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鑒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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