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
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是國家對擬錄用公務員基本身體健康狀況的規(guī)范性要求。該標準由國家統(tǒng)一制定,各省市統(tǒng)一執(zhí)行,適用于除人民警察等特殊職位之外的所有公務員錄用體檢。
以下是根據人社部發(fā)〔2016〕140號修訂通知整理的最新《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全文: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fā)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小于140mmHg;舒張壓小于90mmHg 。
第三條 血液系統(tǒng)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fā)性肺結核、繼發(fā)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wěn)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fā),經專科醫(yī)院檢查無變化者 。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
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tǒng)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fā)癥者,合格 。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
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
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tǒng)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fā)性肌炎、硬皮病、結節(jié)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
重要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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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調整:根據2025年11月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公務員錄用體檢有關項目檢查標準的通知》(組廳字〔2025〕28號),地中海貧血(輕型等)、單純橋本甲狀腺炎等特定情況,只要符合條件即為合格。各地體檢公告已明確將這一通知納入執(zhí)行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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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實施:體檢須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主檢醫(y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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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檢權利: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

領取備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