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對外發布《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理念。
主要職責和權限: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準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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