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6 11:29:4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國家公務員局
11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負責人:公務員錄用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考試是公務員錄用工作的重要環節。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規模不斷擴大,全國每年約考試錄用10萬余名公務員,有近500萬人參加考試。報考對象從以應屆高校畢業生為主擴大到社會各類人員,隨著報考人員身份的日益復雜,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趨頻繁,考試的環境日趨復雜,違紀違規行為特別是有組織作弊行為日趨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共發現了1605例違紀違規行為。其中,2009年中央機關招考即發現了935例。為嚴厲打擊考試作弊,有必要出臺政策法規對這些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制定出臺《辦法》的主要目的:
一是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維護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維護廣大考生的權益;
二是為中央和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公務員考試機構對錄用考試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做出處理提供依據;
三是在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營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良好氛圍,不斷減少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記者:能否簡要介紹《辦法》的起草過程?
負責人:《辦法》是依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2005年,有關部門就開始了《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分析了解各地相關工作措施,參考《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多項部門規章的基礎上,于 2007年形成《辦法》初稿。之后,就《辦法》初稿征求了各省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有關法律專家意見,期間還專門聽取了部分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報考者的意見。經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辦法》送審稿。先后經國家公務員局局務會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審議,2009年10月20日中組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了《辦法》。
記者:《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負責人:《辦法》總結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實踐經驗,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共20條。第一至四條分別對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和職責權限作了規定。第五至十條分別對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對事后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三條對當場處理和事后處理事宜作了規定。第十四條要求建立全國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第十五條對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作了規定。第十六條為救濟條款。第十七至二十條為附則性條款。另外,《辦法》還附帶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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