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6 11:26:33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來源:中國網 2013-11-16
曝光,講究的就是一個“光”,“某”字的存在,顯得公權力扭扭捏捏。只有突破“某”字,才可能讓違法違紀的官員對于公共監督產生畏懼之感,才可能讓官員更加珍惜手中的權力。
作者:王傳濤
近日,黑龍江省向外通報嚴肅查處了547起頂風違紀案例,然而包括一副省級干部違紀在內的案例都只見事不見人,違紀干部被以“某”字代替,引發網民質疑。盤點近期的一些違紀通報,“某”字現象頻出,是程序要求如此,還是有意遮羞?(新華網11月15日)
“某某某”,是的,你聽的不是張信哲或陳楚生的歌,而是某省的違紀通報。對于這份通報,廣大網友普遍發出了質疑之聲——為什么不能實名曝光?這樣的新聞通報究竟到底有多少可信度,能體現多少法律的威嚴?更加讓人捉摸不透的是,就連一些觸犯了刑事案件的人在一些新聞報道中也被用以“某某某”代替,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用“某”字代替,站在保護個人隱私的角度講,是有其合理成分的。比如,在一些法治類電視節目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電視節目中將犯罪嫌疑人中間的字換成“某”,比如,“張小三”通常會換成“張某三”。這體現了在最終的罪名沒有形成判決之前,對于當事人的一種名譽保護。那么,對于觸犯了相關法規的官員而言,用“某”字來實現替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既不提姓,也不道名,將官員的名字徹底變成一個“某”字的做法,也未必完全合理。原因主要有兩個,一者,領導干部,都是公職人員——他們都擁有一個共同的姓,就是“公”,他們拿的是公共財政工資,辦的公務,手握的公共權力,因此,他們不能簡單的統一姓“某”。二者,違紀官員都不像“李某某”那樣是未成年人,不符合“不得透露姓名”的相關法律規定,既然如此,則在一些新聞通報中將姓名其公布,才有可能體現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即便不能完全透露姓名,也至少應該用“張某三”這樣的格式來代替。
漢字中有“某”字,不代表“某”字就應該泛濫化。“某”的存在與萬能化,是拒絕公共監督的傲慢態度,是違紀官員不能光明正大接受批評的無禮姿態。在某種程度上講,在“萬能的臨時工”不能抵達的角落里,“某”字的廣泛應用實現了在轉瞬之間讓官員逃脫責任的奇特效果。這是乾坤大挪移啊,有木有。
“某”字是一種“本想遮丑不料更丑”的做法。曝光,講究的就是一個“光”,“某”字的存在,顯得公權力扭扭捏捏。只有突破“某”字,才可能讓違法違紀的官員對于公共監督產生畏懼之感,才可能讓官員更加珍惜手中的權力,在伸手之前想到“伸手必被捉”的后果。如此,正義才可能離公眾越近。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18_86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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