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從優秀村干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08〕2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經自治區黨委同意,2009年從全區優秀村干部中考試錄用300名鄉鎮機關公務員(具體職位見附表)。
一、考試錄用對象
(一)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聘到村級組織工作滿3年(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
(二)建制村(農村社區)現任黨組織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
二、報考資格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二)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選聘到村級組織工作的畢業生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建制村(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具有中專(高中)以上學歷;
(五)選聘到村級組織工作的畢業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6月30日至1991年6月30日期間出生),建制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1968年6月30日至1991年6月30日期間出生);
(六)身體健康。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任職期間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件,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被給予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的;
4、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即“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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