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華圖社區工作者考試頻道同步華圖教育發布:社會人民調解的涵義及原則,2014年社會工作者考試專業知識:社區人民調解的涵義及原則,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2014年
社會工作者考試即將開始,
華圖教育網社會工作者頻道(www.bcdbw.cc/a/shehui)第一時間為各位考生提供備考指導,對
社會工作者考試中的各個詳細問題作出詳細解答,祝各位在今年的社會工作者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考取理想的職位!更多2014社會工作者備考資料,請關注
華圖教育網!
2014年社會(區)工作者考試專業知識:社區人民調解的涵義及原則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有:
一是平等自愿原則。
糾紛的受理,必須基于當事人自愿,如果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行調解。調解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致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采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由當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強加于人。
二是合法合理原則。
(1)人民調解范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調解行為規范、公正、合理。
(2)要依照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3)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
三是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事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并不否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負有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反悔。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人民調解協議起訴;一方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人民調解協議抗辯。
相關推薦:
(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