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13:45:59 社區工作者考試 http://www.bcdbw.cc/shehui/ 文章來源:建德市民政信息網
【導讀】華圖社區工作者考試頻道同步建德市民政信息網發布:2016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應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公務員錄用考試,應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其他人事考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將手機、資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
2.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3.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5.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6.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它處所,書寫有關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10.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
1.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2.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4.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5.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
四、對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人員,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五、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六、本規定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期限,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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