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08:54:21 三支一扶招聘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華圖教育發布:2019三支一扶考試內容:如何學習犯罪主體之刑事責任能力,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更多資訊請關注華圖三支一扶考試微信公眾號(htszyf),歡迎加入全國三支一扶備考交流群:76417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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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是刑法中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第一個理論問題,內容清晰,知識點明確,在實際考察過程中,也是作為比較喜歡出題的部分。而學生對于此部分的學習主要容易犯錯的部分為不同年齡的量刑區分,且不同年齡在知識點的范圍上容易混淆,故此篇文章則重點強調犯罪主體之刑事責任能力中,知識點如何學習,整理。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簡而言之,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單位。在一般的事業單位考試中,單位犯罪為次重點,喜歡考察的是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而相對應的自然人犯罪則是學習的重中之重。自然人的行為如果要構成犯罪主要強調兩個條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為的年齡,另一方面是強調行為人本身的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狀態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則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具體三種:
①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③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定:
第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理論知識點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無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的任何行為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3.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且不可以從輕減輕,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時候實施了犯罪行為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4.醉酒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加重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才犯罪才可以“從、減、免”,若題目中只是“聾子、啞巴”,則不屬于該情形,不可“從、減、免”。
綜上,學生在學習刑事責任能力中,重點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責任能力其認定結果也有所不同,有關其內容重點把握在實際案例考察過程中,注重理論與案例結合,方能更為簡單把握相關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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