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16:37:0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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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逮捕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逮捕
1.提請批準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3.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5日以內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5日以內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4.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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