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09:32:5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公務員錄用規定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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