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5 10:01:49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文匯報
現狀:
現如今,很多小區都有這樣的情況出現:樓內大廳、電梯里都是各種各樣的廣告。有時候,這些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立的廣告,往往并未經過業主同意,收入也都歸了物業。小區電梯廣告一年能掙多少錢?錢都去哪兒了?這筆收益,成了一筆糊涂賬。
案例:
沈陽市中級法院公布的2015年十大經典案例,其中一個講的就是電梯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歸屬問題。
在這起案例中,物業公司在沈陽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雖然辯稱,上述收入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解讀:
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新增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上海市物業行業協會特聘專家黃友健表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明確了小區公共部位產生收益的歸屬。按照《物權法》,電梯間、小區樓房外墻等部位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歸小區業主共有,那么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應歸屬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只是代替管理;《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業主對這筆費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在他看來,民法典草案旨在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更加明確了公共收益的歸屬。
一邊是物業管理行業日益擴大的成本缺口,另一邊則是規模可觀的經營收入,如何用好這筆資金,來為業主服務呢?“管好的最終目的是用好。”黃友健解析稱,物業公司作為受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委托的服務企業,在具體管理服務經營公共部位會產生管理費用和成本,因此需在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對于公共收入的分配加以明確。
文章來源:https://dy.163.com/v2/article/detail/FDB67J9405506B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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