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15:05:44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河北分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首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并決定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民法典》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其中,物權篇中的居住權問題引發社會熱議。
何為居住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說,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
那么,居住權為何會引發熱議,又會對人們日常生活產生哪些影響呢?通過以下兩個案例,大家可以對居住權有更深的了解。
案例一:
近期的熱播劇《小舍得》中有這樣一個橋段,蔡菊英與南建龍是再婚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十幾年,現居住在南建龍的婚前房產中。蔡菊英提出在房產證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南建龍因顧及自己女兒等原因,以“什么時候都不會將你趕出去”為由,拒絕了該建議,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家庭矛盾。
其實,這一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訂立居住權協議解決。為保證蔡菊英的永久居住權,南建龍可通過意定居住權中的依遺囑設立居住權,在遺囑中寫明當事人姓名、住宅位置及居住權期限等條款,同時,在遺囑生效后,向當地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案例二:
小李和小王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前兩人無個人所有的住房,而是住在小王的單位公房內。離婚后,小李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且居無定所,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該公房的居住權。
居住權的出現為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新思路。《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于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后,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愿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持。
總的來說,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設立:

居住權只是《民法典》中熱點問題之一,關于《民法典》中的其他熱點話題,大家可以長按掃碼關注公眾號,回復“民法典”,獲取民法典全文及199道預測題。
《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極有可能在接下來的考試中出現。除以上的知識點外,我們還需要掌握居住權的禁止規定及居住權的消滅條件,這樣,我們在遇到有關居住權問題時,就能輕松擊破。
最后,我們通過一道題目來對居住權所涉及的知識點進行鞏固。
(單選題)周某喪偶后,一直獨居生活,后遇到保姆李某,李某對其照顧有佳。周某想與李某再婚,但遭到周某兒女極力反對。因擔心李某在自己去世后,居無定所,周某對李某設立居住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為李某設立居住權時,可以采用非要式的形式定立
B.如果李某拋棄居住權,李某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
C.為李某設立居住權以后,李某可以把居住權轉讓給李某的朋友
D.李某死亡后,居住權隨之消失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居住權的知識。
第二步,居住權消滅的原因包括:1. 居住權拋棄。居住權人采用明示方法拋棄居住權的,居住權消滅,并且不得撤銷,除非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2. 居住期間屆滿。3. 居住權人死亡。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書面合同是要式合同,A項錯誤。
B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人采用明示方法拋棄居住權的,居住權消滅,并且不得撤銷,除非得到所有權人同意。故本題中應通過明示的方法拋棄居住權。B項錯誤。
C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選項中“可以轉讓”表述錯誤。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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