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4:29:0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下面將可能涉及的考點進行整理,希望各位考生在復習的過程中,加以注意。尤其是一些有關罰款金額與日期的改變(加粗的為行政處罰新增加的內容,標紅的為改變的內容)。
1.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行政處罰法增加了綜合執法制度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權下放到街道)
3.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5.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增加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訴時效5年,對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保護延長)
6.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關行政處罰法說法正確的是:
A.行政處罰中新增降低資質等級
B.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十年
C.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D.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七日內提出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行政法。
第二步,A項:行政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與A項表述一致。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B項錯誤。
C項: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C項錯誤。
D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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