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6:28:2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山西分院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新增了“居住權”,居住權,究竟是什么?
【事件背景】
近日,《武漢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施行。當地不僅頒發了首張“居住權”證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現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
武漢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其房產贈與弟弟,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今年初,這套房子被掛牌出售,丈夫擔心影響其居住,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目前,法院已執行裁定,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丈夫名下。
這意味著,這套房產即使能夠順利出售,丈夫的居住權仍然成立。無論是弟弟還是新業主,未經協商,都無法直接趕走居住權人。
擁有這套房子,卻無法決定居住權人的去留。這個場面聽起來滑稽且詭異,但正是未來“居住權”的常態。
【何為居住權】
| 概念 |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 設立居住權的方式 | ①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②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
|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④居住權期限; ⑤解決爭議的方法 |
| 備注 |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
|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
【考情預測】
居住權,未來將會遍及生活方方面面。
第一個場景是離婚財產分配。在居住權模式下,離婚后一方可賦予另一方居住權,對方只能居住,不能用于抵押貸款,更不能用于出售,這為離婚財產沖突提供了新的選項。
第二個場景是以房養老。如果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一權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
第三個場景是保障房。如果賦予這些保障房以“居住權”,那么“住有所居”將獲得穩定預期,無疑有利于保障房制度的建設。
無論如何,未來房產交易,必須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這是房產交易最不容忽視的變量。所以在公務員常識的考試中,居住權必然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的考試熱點,現編制模擬題如下,檢驗大家對此知識點的掌握程度。
【模擬題】
李阿姨早年喪偶,且無子嗣。年老后生活起居一直由隔壁老王悉心照顧,李阿姨為了感謝隔壁老王,生前設立遺囑,在本人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上為老王設立期限為20年的居住權。關于此居住權,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該居住權無效,因為房屋所有權人只可以為其法定繼承人設立居住權
B.該居住權有效,并且遺囑生效時,老王隨即取得居住權
C.老王在取得居住權的第15年去世,因居住權期限還未屆滿,老王可以將此居住權轉讓給其子女
D.老王無權將設立居住權的房屋出租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物權知識。
第二步,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干中并未體現當事人另有約定,因此,老王無權將此房屋出租。D項正確。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居住權可以依據遺贈的方式設定,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遺囑中,為非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設定居住權。A項錯誤。
B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該居住權并不是遺囑生效時設立,而是登記時生效。B項錯誤。
C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因此,老王去世該居住權消滅,并且居住權不得轉讓。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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