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7:08:0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安徽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第20條)和緊急避險(第21條),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行為的外部特征雖像是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僅對社會不具有危害性,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違法性)被排除,因而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在考試中,較難分辨,設坑較多,因此通過本文重難點的點撥進行梳理。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
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你卻誤以為存在進行防衛,不構成正當防衛。
高中時,晚自習回家,前面有一個女生,可能是家在同一個小區,張三和她走的路線完全相同,因為是晚上,這個女生就以為有歹徒在尾隨她,走著走著,忽然張三眼前飛來一個書包,當時張三就知道,這女孩子是不是把自己想成變態了,張三手中拿著書包就開始向前追,越追她跑的越快。后來還是沒追上,想一想女孩子爆發起來不必男孩子差。如果她仍向張三的不是書包,而是板磚,把其砸成重傷。這個女孩子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法益面臨比較緊迫的危險。
接著上面的例子,如果張三真的是一個變態,看這女孩子年輕貌美想要強制猥褻或者強奸。她向張三扔板磚的行為就構成正當防衛了。雖然張三還沒有著手,強奸罪的著手是開始實施暴力時,但如果這個時候才能正當防衛,很多女孩子就沒有了防衛的能力。所以正當防衛只要求法益面臨比較緊迫現實的危險,不要求犯罪行為著手。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的意圖。保護非法利益、防衛挑撥、相互斗毆等不具有防衛意識。
互相斗毆類似于決斗,參與者對于可能出現的結果比如自己輕傷有預見、承諾。輕傷被害人是可以承諾放棄的。基于被害人承諾原理,任何一方的斗毆行為均屬于得到承諾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但是承諾是有限度的,重傷害以及生命承諾放棄無效,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必須基本相適應。
原則:必要性與相當行原則。
不法侵害越嚴重,防衛級別就越高。
張三得知李四今晚可能回到自己家中盜竊,便在門口設置一個高壓電防衛裝置,李四只要從門口進入,防衛裝置啟動直接將李四點擊身亡。張三對李四的死亡持有直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李四入室盜竊僅僅侵犯張三的財產法益,你張三直接索命高壓電,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法益,明顯防衛過當。
無限防衛權:刑法20條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行兇:重傷害,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暴力程度相類似。
最后,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一般僅限于針對個人法益的侵害,如果對于侵害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不能擅自進行正當防衛,并且正當防衛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看到自己的最好的朋友正在被歹徒搶劫,你豈能坐視不管,依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其次,針對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13歲1.85米的張三那刀追砍著25的1.75的你,你同樣可以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遭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而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1、構成要件:
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危險,行為人誤以為存在危險,不構成緊急避險。
比如張三在大街上不慎踩到狗屎,斜靠在電線桿上用力甩,李四以為張三觸電,用木棍打倒張三。李四不構成緊急避險。合法權益沒有面臨一個現實的危險。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迫在眉睫
醫生甲發現孕婦乙有特殊疾病,不適合生產,否則會危及生命,胎兒也不保,舉例生產還有3個月,經過乙同意,為其做了流產手術。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可以是正當業務行為,也可以是緊急避險。
3、對象條件:侵害無辜第三者的權益
為了逃避野狗的追咬,急忙闖入別人家。雖然客觀上侵害了別人的住宅安寧權,但是主要是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健康受到野狗的侵害,構成緊急避險。
4、主觀條件:具有避險意圖
行為人要意識到自己是為了挽救合法權益而進行緊急避險。比如甲用彈弓打乙家玻璃,碰巧救下了因煤氣中毒而昏迷的乙一家,因為甲沒有避險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緊急避險。
5、限度條件: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權大于健康權,健康權大于財產權,財產權之間可以進行價值比較。
張三和李四有仇,一天張三在大街上偶遇李四,直接抄起板磚準備拍死李四,李四拔腿就跑,在即將被追上時,李四看到旁邊的我正在發動摩托車,一腳把我踹下車,騎著我的摩托跑了。
第一,李四的生命權面臨現實危險。第二,危險正在發生,迫在眉睫。第三,侵害第三人的權益。張三搶劫了我的摩托車。第四,李四有避險意圖,知道自己要緊急避險。第五,李四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權益侵害了我的財產權益,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綜上構成緊急避險。
注意:在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國家法益大于公共法益大于個人法益的情況。反過來也不存在。要進行客觀的判斷。
緊急避險不適用的人群: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即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
拿題來練:
下列選項中,哪一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A. 甲到商場購物時將自己的汽車停在商場門口,買完東西時發現乙打碎車窗玻璃,在偷車內的東西,于是上前將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槍闖進某單位的財務室,逼著財務室工作人員乙打開保險柜,在甲讓乙往口袋裝錢時,乙的同事進來趁甲不注意將其砸成重傷
C. 甲對乙心存怨恨,故意辱罵乙,乙氣急要動手打甲,甲拿起準備好的棍子將乙手臂打傷
D. 甲在大街上打電話,被乙搶走了手機,甲追趕乙未果。第二天再大街上發現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將其打倒搶走了乙身上的財物
正確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正當防衛。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甲正在持槍搶劫,乙的同事為了保護單位財產和乙的生命,將甲砸成重傷,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因此,選擇B選項。
A項:甲將乙抓住后,乙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甲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
C項:甲故意辱罵激怒乙,引誘乙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對乙實施侵害行為,不滿足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屬于防衛挑撥。
D項:甲將乙打倒并搶走財物時,此時并沒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 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 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 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確答案 D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題目中犯罪人已經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說明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而不是正在進行中,不滿足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不構成正當防衛。張某仍猛刺王某心臟的行為具有殺死王某的故意,從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選擇D選項。
A項:王某昏迷倒地時,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B項: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張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實施該行為,不屬于意外事件,而是構成故意犯罪。
C項: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王某昏迷倒地時,不法侵害行為已結束,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行為,更不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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