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15:02:0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眾所周知,2021年是《民法典》元年,這部新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撰過程歷經幾代人,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7編正文,以及附則,共1260條,涉及每個人從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權益,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其中居住權又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個權利,因此這就在公職考試中顯得尤為重要。那今天我們就一起學習一下居住權的相關知識。
一、居住權人的概念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二、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居住權的性質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4.居住權是因為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例1】下列關于居住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A.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
B.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C.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D.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察民法知識點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權。
B項:居住權主體應當限定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住宅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能是居住。因此,居住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D項: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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