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7 14:21:5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重慶分院
2021年,新頒布的《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居住權”,如何理解居住權概念,如何設置居住權呢,這里給大家做個解讀。
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體說來,居住權有如下特征:1.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2.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3.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4.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5.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6.具有無償性,當事人約定的除外;7.不可轉讓性,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總而言之,居住權可以簡單理解為,一種不可繼承、不能買賣的房屋“使用權”,某種意義上,這種房屋使用權與所有權幾乎對等。
居住權如何設置?
依遺囑方式設立或合同方式設立,且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例題:王老漢年過八旬,自知時日無多,擔心死后兒子繼承房屋所有權后,趕走照料他二十多年的保姆,保姆也年過六旬,無兒無女,無自有房屋。遂立下遺囑,王老漢死后房屋部分房間保姆可以繼續享有居住權。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王老漢設置居住權并未成立,需要登記
B.王老漢也可以用合同方式約定居住權,但必須書面形式
C.保姆取得居住權后,只能用于生活居住
D.保姆死后,居住權消滅,無需辦理注銷登記
【答案】D
【解析】A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A項正確,本題選非題,A項排除。
B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B項正確,本題選非題,B項排除。
C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C項正確,本題選非題,C項排除。
D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D項錯誤,本題選非題,D項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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