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 10:38:4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云南分院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貪污罪是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中常考的重點罪名,常與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財產性犯罪一起考察,那貪污罪有哪些特征?我們如何認定?下面就由小編帶著大家一起梳理一下!
貪污罪共有四個特征構成,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項便會退化為普通的財產犯罪。四個特征分別是:
1、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公務,是指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公共事務性質的活動,私人行為、私人活動不包括在內。具體來說,指的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2、必須是取得型財產犯罪
取得財產意味著財產最終要實際處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取得公家財產的所有權,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才構成既遂。常見的行為手段是法條中的侵吞、竊取、騙取,具體含義如下:
(1)侵吞:指公家所有,但是自己依職權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
(2)竊取:指將他人占有的公家財產通過較為平和(即對他人沒有實施暴力)的手段轉移為自己占有。
(3)騙取:在貪污罪里面,騙取的實際含義是通過自己的職務行為,讓對公家財產有處分權的人陷于錯誤認識,他人基于錯誤認識而將財產轉移給自己。
3、取得的財產必須是公家的財產
公共財物是指下列財產: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4、取得財產的同時必須是利用了職務的便利
職務上的便利指的是自己的職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行為人在職務范圍內建立起對財物的實質影響,即職務行為在取得公家財產的過程中發揮了實質作用。
補充:
1、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分: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含義:《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法條內容中可以看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行為主體不包括自然人,也就是說私分國有資產罪只能是單位犯罪,而貪污罪則是個人犯罪,這是區別之一;另外一個區別是將財產私分給個人必須得是以單位的名義,也即需要有單位集體的意志做出決定,如果這是個人做出的決定,則構成的是貪污罪。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
職務侵占罪的含義:《刑法》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出,該罪只能有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也就是說兩個罪名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主體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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