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11:27:2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安徽分院
國考當中刑法的知識點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不僅僅是在于它是高頻考點,更在于它是一個難點。考出來的時候他就是一個拉分項,而我們知道上岸與不上岸之間,其實就是毫厘之間。因此我們一定要啃下刑法當中的硬骨頭。今天我們來解析一下,刑法當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不能犯,首先我們來看一道題目。
例題:劉某肚子感覺不舒服,為了解手,將剛剛學會走路的女兒放在廁所之外,靠著柱子等待,剛剛打開廁所門,女兒的哭喊聲傳來,于是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吳某所為。劉某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吳某,導致吳某倒地,頭部剛好碰到一塊石頭,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劉某認為吳某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吳某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吳某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吳某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劉某在用石頭砸吳某之前,吳某已經死亡。依此情況,劉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
【答案】C
這道題目蘊含的知識點有很多,我們來一一剖析。首先,我們要了解犯罪的主觀方面。對方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最大的界限在于他主觀持有的目的。如果是主觀上是知曉的,我們就定性為故意犯罪,而如果主觀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是過于自信的,那么它就是一種過失犯罪。顯然劉某用力推了吳某,導致吳某倒地,他并不是想要置以死地。主觀上是一種過失,所以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到底是單獨的犯罪還是數罪并罰呢,這里我們要知道第1個知識點。這里同學們就要注意,如果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多個罪名,那么我們以單獨罪來論處即重罪吸收輕罪。比如說張三把李四綁在了倉庫里這樣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綁的過程當中如果太緊了,導致李四死亡,那么我們不能夠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拘禁罪來論處,因為它是一個行為,導致了兩個罪名,重罪吸收輕罪。但如果是不同的行為導致不同的罪名,那么我們以數罪來論處。題干中顯示為一個行為,所以以非法拘禁罪來定性。
很多同學對這道題目就會產生疑問,砸的是一個尸體呀,這個人已經死了呀,我們還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者是未遂嗎?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是一個活人嗎?這里有第2個考點,那就是不能犯的問題。我國的刑法認為,如果他主觀上抱有故意的態度,客觀上呢,也實施了想要殺死人的手段,那么無論犯罪的對象是活人還是死人,一律按照故意殺人罪未遂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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