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做好2004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和有關規定,截止報名時,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享受筆試公共科目成績共加5分的優惠政策。具體加分辦法為:報考公安專業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加5分;報考其他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各加2.5分。所加分值按規定比例折合后計入筆試成績。
根據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05〕34號)規定,參加國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志愿者,截止報名時,在農村(指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外的鄉村中小學、鄉鎮衛生院、中小企業、非公有制單位和村組基層組織等)、社區(指社區基層組織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連續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務期滿的,每工作滿1周年且經縣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筆試成績加1分,最高不超過5分。安排在鄉鎮和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上述三類志愿者,截止報名時,連續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務期滿的,1年中在村組和社區工作累計滿6個月以上的,視為1年農村、社區工作經歷,按上述辦法加分。
因戰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以上加分項目不累加,符合兩個及以上加分規定的,按最高加分規定加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關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的規定,對報考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在抗震救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在報考重災縣(市、區)職位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報考其他縣(市、區)職位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重災縣(市、區)指: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39個縣(市、區)。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加分照顧錄用為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加分。
考生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定的,折合后加分總分值不超過5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09年9月8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者,須攜帶鍛煉所在地縣級以上團委出具的證明和考核材料;在農村、社區連續工作或服務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須攜帶工作地所在縣級組織或人事部門關于其工作經歷、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和考核材料;民警子女須攜帶傷殘等級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和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須攜帶立功受獎證書;符合加分規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身份證或戶口薄;抗震救災表現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或表彰文件)送交所報考的市(州)公安局政治部,報考省公安廳的直接送省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處。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加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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