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1 16:30:07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這是一組令人擔憂的數字:近年來,伴隨著各個城市電梯數量的快速增長,我國平均每年發生40多起電梯事故,人身傷亡案例頻頻出現。
電梯傷人甚至致死事故令人痛心,但更讓人憂心的是,事發后各方往往推諉扯皮,讓受害者索賠無門。
物業公司、制造商及維保公司……電梯出現事故,到底該找誰?究竟誰來承擔首責?如何劃分責任,不僅關乎公平,更直接關乎你我的切身利益。
電梯,屢成傷人兇器
便利人們出行的電梯,卻屢屢上演傷人悲劇,電梯事故已成為我國各大中城市最頻繁遇到的安全事故領域之一。
今年3月9日,廣州白云區某商場內一處手扶電梯出現傷人事故,一位小男孩的5個腳趾被手扶電梯盡頭的夾板夾斷。
去年9月中旬,華僑大學廈門校區一男生乘坐綜合教學樓電梯,不慎被卡電梯轎廂窒息身亡。
去年9月25日凌晨,深圳一名年輕女子乘坐小區電梯時墜入電梯井,導致右手和右腳被摔斷……
當前,我國已成為全球電梯使用大國。數據顯示,北京、上海兩地的電梯保有量分別突破18萬臺和19萬臺,深圳和廣州的保有總量也超過10萬臺,與此同時,惡性電梯事故的頻發、多發也成為安全監管的一大難題。從2005年開始,我國平均每年發生40多起電梯事故,約30人死亡。
更值得關注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電梯事故發生后,究竟誰來擔責的問題,往往遭遇物業公司、制造商及維保公司等涉事相關方的推卸和扯皮。
不僅如此,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各方也對究竟誰該擔責尤其是擔負首責,存在明顯的分歧。今年1月,《廣東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在接受專家組評估時,因提出讓物管承擔“第一賠付責任”曾引發激烈爭議。反對方認為,使用管理人承擔“第一賠付責任”涉及民事責任擔責方式,屬于國家立法權限,廣東立法違反上位法;而贊成方則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與消費者有最直接的關系,使用管理者“首負責任”制度能讓受害者很快得到賠償。然而,該草案在3月25日提交給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只明確了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但刪除了初稿中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對受害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條款。
事故頻發,都是因為四件事兒
惡性電梯事故的頻發、多發正成為安全監管的一大難題。記者從多個城市質監部門了解到,當前電梯事故頻發主要存在四方面問題。
——安全主體責任:說不明白。
電梯在運營中,由于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維保、檢驗權)和具體使用者涉及多個主體,往往造成安全責任鏈條不明晰。一旦發生電梯傷人事故,圍繞誰來賠付傷者的醫療費,物業、開發商及維保公司便會陷入互相扯皮、卸責的狀態。
——維保市場:多少“劣勝優汰”。
廣州市質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處長楊延暉表示,當前電梯維護保養屬于完全市場化競爭的行業,現行《特種設備安全法》偏重于對電梯制造、維保單位進行事前資質管理,但對日常工作并沒有考核機制,部分維保單位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導致“質次價低”的維保公司充斥市場,形成“劣勝優汰”的外部效應現象。同時,一些物業管理單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更傾向于委托給出價更低的維保公司,對維保行為也缺乏監督動力。
——政府監管:兩三人監管40萬臺電梯?
在電梯檢驗體系中,質監部門需每年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如果電梯通過了年檢卻出現問題,質監部門進行行政執法時,就會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檢驗環節職責混淆。而政府監管“大包大攬”也造成電梯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沒有壓力和動力去承擔電梯安全工作,產生政府依賴癥。此外,在特種設備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安全監察人員數量嚴重不足,以佛山南海區為例,兩三名監察人員需負責全區約40萬臺電梯,傳統監管模式已走入“死胡同”。
——事故賠償:社會救助和制約機制“去哪兒了”?
電梯事故發生后,往往會涉及人身傷害帶來的大額經濟賠償。我國絕大部分電梯維保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均屬于小微企業,盈利微薄,動輒百萬元的經濟賠償很可能讓企業破產。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時獲得賠償,延誤治療現象時有發生。
“首責”是核心:走出索賠困境很重要
事實上,由于電梯涉及相關方較多,用法律的手段來明確誰該擔責,尤其是確定誰該擔負首則,在當前尤顯必要。業內人士認為,明確首負責任可以牢固鎖定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可促進各方盡職盡責、減少事后責任主體間扯皮。事實上,此次廣東提交的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之所以引起關注,除了立法權的爭議外,就涉及由物管企業來承擔首責是否公平的問題。
同時有觀點認為,今后電梯事故擔負首則的具體內涵應予以明確。廣東提交的電梯安全條例草案規定,“首負責任”除日常維修保養、風險評估、值班監控等13項義務外,還需要在電梯傷人事故中承擔受傷人員的救治、安置工作,但并不涉及“賠償、墊付”問題。
但有專家表示,“先行墊付”應是首負責任的核心內容,若去掉“物管先行墊付”相關條款,受害人索賠困境依然難解。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則表示,改革必須于法有據,“物管先賠”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認為,為減輕“首負責任者”賠償壓力,可將保險力量引進來,建立電梯責任事故險制度。全國物業管理協會副會長李健輝則建議,住宅類電梯保險可按2:3:5的比例分由制造者、維報者、管理者共同繳納,“可參照交強險,建議國家將電梯保險納入強制保險范疇”。
武漢大學質量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程虹教授表示,電梯監管改革涉及多方責任,在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電梯監管體制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協會、企業、社會等多方力量,只有通過“多元共治”,充分發揮市場力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記者 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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