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 09:36:04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京華時報

伴隨一些影響性個案,公安執法規范化成了輿論持續熱議的話題。5月20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重要議題之一就有“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會議指出,要增強執法主體依法履職能力,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嚴格執法監督,解決執法突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
次日,公安部召開黨委會議,部長郭聲琨強調,“以更加扎實有效的措施,大力推進、全面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切實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
公安執法規范化并不是一個新問題,但為什么十余年來反復強調,到今天仍然是個問題?要說十余年來的建設毫無成效,肯定不是事實,關鍵就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現代管理學上有個著名的“木桶原理”,它的核心內容是:一個木桶能裝多少水,并不取決于最長的木板,而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如果將公安執法規范化視為一個大木桶,越權執法、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偏袒執法等等就是這個木桶的短板。
很明顯,決定公安執法規范化成效的,不是開了多少會議,制定了多少規章,下發了多少文件,或涌現了多少公安英模,而是有沒有盡最大可能遏制不規范執法的發生。一萬個警察在一線嚴格規范執法,也架不住一個警察把某位公民的屁股打開了花。要進一步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就必須著重補“短板”。
從實踐看,公安執法規范化的“短板”,首先是執法主體不規范。多少宗轟動全國的警民沖突事件,被推上前臺的都是輔警、協警、治安員等“臨時工”,這一怪現狀本就是執法不規范的表現。
執法依據不規范,也是一塊“短板”。執法執法,執的是“法”。這里的“法”,首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而流傳甚廣的潛規則卻是“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筆頭(批示),筆頭不如口頭(命令)”。執法依據的沖突,已經成為激化警民矛盾、導致糾紛升級的重要因素。規范公安執法依據,就是要在執法過程中樹立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執法程序不規范,是另一塊“短板”。中國的法制文化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源遠流長。“只問結果,不問過程”的實用主義思想至今仍有很廣闊的市場,包括在警務人員中。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公安執法規范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執法程序的規范化——每一個執法行為、每一個執法環節、每一個執法措施,都應有固定的運行軌道。如此,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等被詬病已久的老大難問題,才有可能得到實質性的解決。
當然,還有一塊最重要的“短板”需要補齊,那就是“責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不護短”說來容易,要取信于民,還得看個案的處理情況。也只有責任真正到位了,公安執法規范化才能說真正到位了。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相關內容推薦:
上一篇:時事評論:昭君何以“被牧羊”

10萬+
閱讀量150w+
粉絲1000+
點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