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1:04:2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一、什么是“房屋轉租” 看生活案例
聞某系某小區40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和車位登記所有權人。2019年5月25日,聞某與楊某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楊某承租該房屋,租賃期限五年,房屋租金每月5800元,按年支付租金。就在房屋租給楊某一個月后,一次聞某返回家中,偶然發現自己的房子由楊某轉租給了自己的朋友張某,租賃期限2年,租金每月約6000元。
房屋轉租行為其實就是我們生活中所說的租別人的房子,自己當二房東,這種行為如果征得房主的同意還好說,如果是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租,就會比較麻煩。
二、厘清主體 分析法律關系

在上述案例里面,有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聞某(房主)和楊某(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一個是楊某(承租人)和張某(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
三、抽絲剝繭 分析租賃合同
(一)聞某(房主)和楊某(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聞某和楊某簽訂的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且滿足三個合同生效的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故該合同是有效的。雙方理應受到該合同的約束。
(二)楊某(承租人)和張某(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
楊某和張某的轉租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也滿足合同生效的三個條件,故該合同也是有效的。
對于第二個合同,很多同學認為轉租合同是不滿足生效條件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上面案例里,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均真實,并且法律并沒有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無效,故該合同是滿足生效條件的。
還有很多同學認為,轉租合同是欺詐,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欺詐合同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方因為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該案例里,承租人楊某確實是瞞著出租人聞某擅自轉租的,但聞某作為房主并不是該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租賃合同是債權,債權具有相對性,只要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沒有欺詐就不會成立欺詐合同。本案例里,合同當事人是楊某和張某,楊某并沒有欺騙自己的朋友張某,所以也不能成立欺詐合同。
四、權益受侵犯 如何保護自己
上述案例里,雖然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意味著作為房主的聞某不能救濟自己的權利。具體可以這樣:
1.承租人擅自轉租,構成違約,可解除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出租人聞某可依據該條款,解除自己和承租人的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要返還房屋,不得再居住。
當第一個租賃合同被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履行轉租合同將陷入履行不能,此時,作為次承租人的張某可向轉租合同的當事人楊某主張違約責任。
2.承租人擅自轉租,構成違約,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楊某未經房東聞某同意,擅自轉租房屋,屬于重大違約行為,作為房東可以依合同要求楊某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除此以外,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次承租人使用房屋的過程中造成房屋物品、設備等損壞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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