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09:29:4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安徽分院
公務員常識當中,法律題相對來說是難度系數最高的題型,而最令人學生頭疼的就是彼此之間的概念性辨析,很多同學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在今天我們來講考試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挖坑的兩組概念辨析。
醫療事故罪vs非法行醫罪
例題1: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自為病人看病5年之久,某日,甲給乙看病,注射青霉素甲問乙是否有青霉素過敏史,乙稱此前沒有,甲給乙注射青霉素以后,乙過敏死亡,本案中甲構成( )
A. 非法行醫罪
B. 過失致人死亡罪
C. 醫療事故罪
D. 故意殺人罪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分則。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既包括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也包括取得了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在具有集體執業資格的醫院行醫的人如果沒有取得個人行醫執業許可證而從事個體行醫的,仍然可能成立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行為本身過失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屬于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給乙注射青霉素以后,乙過敏死亡,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例題2:小峰是某醫院的護士。某天張大爺去醫院打青霉素,由于是急診高峰,曉峰忽視了給張大爺做青霉素的皮試導致張大爺過敏死亡。本案中曉峰構成( )
A. 非法行醫罪
B. 過失致人死亡罪
C. 醫療事故罪
D. 故意殺人罪
案例2與案例1到底有什么區別呢?案例2的答案選擇C選項。有的同學就開始困惑了,明明這兩道題題干的意思相差不大,為什么答案就不同的呢,其實就是因為主體的問題。案例1當中的主體是沒有取得醫生執照的,那么按照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給人家行醫即構成非法行醫罪。而案例2當中小峰是醫院里的護士,那么我們可以推定他是擁有護士執照的,只不過是由于疏忽大意導致的張大爺死亡。具備特定資格的醫護人員者如果過失致人死亡的話,我們一般按照醫療事故罪來判定。
事實認識錯誤VS法律認識錯誤
案例1:甲販賣外文書籍,由于甲呢只有小學畢業文憑,所以他看不懂外文書里面描寫的內容到底是什么,經事后查證屬于淫穢作品,請問甲要不要定罪?
案例2;乙販賣外文書籍,甲是哈佛大學碩士畢業生。他知道他販賣外文書籍是淫穢作品,但是長期在外國生活的他認為在國內販賣淫穢作品是不觸犯法律的,那么請問你要不要定罪呢?
案例1中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是不為罪的,因為主客觀不一致,客觀上甲的確販賣淫穢作品,但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因此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案例2屬于法律認識錯誤,乙作為名校畢業生販賣書籍應當要了解當地法律,乙卻沒有了解,這就是過失。既然是過失,就需要承擔責任,因此,乙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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