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16:41:49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湖北分院
2020年以來,“6歲男童遭13歲少年殘忍殺害”“湖南沅江小學生弒母案”“神木少女被害案”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發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的法律。一切犯罪行為都應該受到約束和制裁,但是對于特殊群體——未成年人,如果他們觸犯了刑法,是否會受到刑法的處罰以及可能會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這在行測考試中也是高頻考點,值得重點關注。
一、犯罪年齡
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年齡節點和區間:
①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加的一條,它規定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兩種犯罪并造成嚴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程序上作了特別規定,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犯罪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不是結果發生時、犯罪被發現時、被抓獲時、開庭審理時的年齡;二是滿周歲,是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二、犯罪量刑處罰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對未成年人量刑時會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予以從寬處理。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
出于對未成年的保護,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訊問等環節有著特殊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重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2.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3.嚴格限制逮捕的適用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4.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5.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思維導圖】

【附錄】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例題1】下列情形中,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是:
A.十四周歲的張某,販賣冰毒0.2克
B.十五周歲的李某,因過失導致他人傷殘
C.二十周歲的周某,醉酒后毆打他人致人重傷
D.三十五周歲的聾啞人宋某,入戶盜竊現金5000元
【答案】C
【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項中,李某不滿十六周歲,且過失致人傷殘的行為不在上述八項罪名之列,故李某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的張某犯販毒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C項:《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十周歲的周某,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他在醉酒之后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D項:《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5周歲的宋某屬于聾啞人,可以在審判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不意味著他一定不承擔刑事責任。
【例題2】小張今年15周歲,根據《刑法》規定,他對下列哪種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A.搶劫
B.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C.放火
D.販賣毒品
【答案】B
【解析】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不在以上八項罪名之列。
因此,選擇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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