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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考試

      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有

      2023-01-13 15:28:04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違反會計法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違反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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