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3 20:20:1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公告
根據公務員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公務員錄用規定》《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招錄司法輔助人員辦法》及我省公務員考錄有關政策,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員會、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務員局將組織實施全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一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和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錄人數、程序、范圍和條件
(一)考錄人數。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一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和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共220名。具體考錄職位計劃請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查詢。
(二)考錄程序。考錄工作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審批錄用等程序依次進行。
(三)考錄范圍。除注明面向全國考錄的職位外,其他職位面向青海省生源、青海省高等院校畢業生或具有青海省戶籍的人員考錄。
在青海省基層單位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可以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在外省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戶籍“西部計劃”志愿者,可以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四)報考條件。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8周歲以下(198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間出生),2026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報考的,放寬到43周歲以下(1982年1月以后出生);
報考司法警察類職位的人員,年齡要求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95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間出生),2026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報考的,放寬到35周歲以下(1990年1月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相關專業和其他資格條件;
8.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要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要求。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和資格審查采用網上報名、網上資格初審、網上繳費和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2026年1月26日9:00至1月30日18:00。繳費時間為2026年1月26日9:00至2月2日23:30(筆試考務費每人每科50元)。報名調劑時間為2026年2月3日9:00—16:00。報考人員請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詳細閱讀網上報名操作步驟,認真按照操作步驟完成報名。報名和考試時必須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證。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報名時,要在網上簽訂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每人限報考1個職位。
除學歷、學位及職位所需相關資格證書取得時間外,報考年齡、工作經歷等各類事項的時間截止日期為2026年1月。達不到條件要求的不予報名。對報考資格的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在各環節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取消其報考資格或者錄用資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可與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聯系,辦理減免費用手續。
筆試結束后,進入資格復審的考生,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退役證和退出現役登記表、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的學歷和學位認證報告、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進行資格復審。考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職位所需相關資格證書的取得時間截止2026年7月31日。未按期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相關資格證書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未提交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三、筆試科目、權重、時間和地點
(一)筆試科目和權重。公共科目包括能力測試(含法律專業知識)和申論兩科。其中,能力測試為客觀性試題,申論為主觀性試題,試卷滿分均為120分。考生筆試實際成績為能力測試成績、申論成績與政策加分3項之和,并按百分制折合為筆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占綜合成績60%,面試成績占綜合成績40%。
筆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筆試總成績=考生筆試實際成績÷(能力測試試卷滿分分值+申論試卷滿分分值)×100
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2位,綜合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3位。筆試單科缺考或者成績為零分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二)筆試時間和地點
筆試時間為2026年3月14日
能力測試9:00—11:00
申論14:00—16:30
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四、其它事項
(一)加分政策
1.報考六個自治州州直機關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筆試成績加3分;報考六個自治州所屬縣(市、行委)和大通縣、互助縣、民和縣、化隆縣、循化縣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筆試成績加5分。
2.已經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并取得A證的考生,筆試成績加5分;已經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并取得C證的考生,報考C證適用范圍地區的,筆試成績加2分。
3.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執行。
符合以上各項加分政策的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二)“三支一扶”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要求。在青海省基層單位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特崗教師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時,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從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執行。上述“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教育廳認定。在外省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戶籍“西部計劃”志愿者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由團省委認定。
青海省生源或者從青海省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戶籍,且在軍隊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以及2024年9月1日《退役軍人安置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在我省安置并符合規定學歷等資格條件的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可以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
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或者入伍前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
(三)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負責,并向考生做好考錄職位專業、資格條件等咨詢解釋工作。
(四)筆試科目《申論》答題要求。報考省直機關和西寧市、海東市市直機關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報考藏漢、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除外),《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現代漢語)答題,使用其他語言文字答題部分不計分;報考六個自治州州直機關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至少選擇一題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則按未達到職位資格條件要求處理,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五)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凡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筆試總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進入下一考錄環節,未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
合格分數線是指: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大于1:1的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考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筆試總成績。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六)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面試前,報考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須進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需進行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工作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統一組織實施。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或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所在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七)開考比例。考錄職位專業不按專業類或一級學科設定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要大于3:1,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按報名人數確定該職位考錄人數;其他職位筆試不設開考比例。經資格復審、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能測評后,進入面試人員按計劃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1:3的比例確定;計劃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該職位綜合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日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
(八)綜合成績并列的處理。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綜合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照能力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能力測試成績相同的,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司法考試證書(A證優先C證)的考生優先錄取。以上條件全部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九)體檢和考察。體檢、考察人選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工作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考察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錄機關將采取實地走訪、家訪、個別談話、審核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本人面談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選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網絡言行等方面情況,以及是否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
體檢、考察環節需要遞補的,按該職位的考生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十)雷同卷鑒定。筆試結束后,專業機構將對試卷進行雷同甄別,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專業和學歷。本《公告》中所稱考錄職位的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職位要求的專業。考錄職位的專業名稱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設置并審核,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載明的專業為準。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考生所學專業未在專業目錄范圍內的,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綜合研判后決定。
(十二)基層服務年限。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錄用的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在報考單位服務滿4年后(含試用期),方可交流。縣(市、區、行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錄用的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在報考單位服務滿6年后(含試用期),方可交流。
特別提醒廣大考生,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事考試機構,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與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考試相關的培訓班或者編印考試復習教材資料,切勿上當受騙。
本《公告》解釋權屬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員會、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務員局。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公務員現行相關考錄政策規定執行。
考錄職位計劃詳見《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職位計劃表》
考錄工作咨詢電話: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網上報名技術支持):0971—962121;0971—8258589
附件1.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職位計劃表.xlsx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員會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26年1月23日
原文標題: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公告
文章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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