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8 14:45:2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人民網
近日,國家公務員局在其網站發布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今后在公務員錄用體檢中,所有關于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按照國務院要求,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人社部和衛生部根據文件規定,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修訂后,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訂后的手冊明確規定,所有關于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同時,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肝炎診斷要點“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血清ALT高于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修訂后的手冊還規定,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之前,在回答人民網網友關于就業體檢檢查乙肝問題時,人社部曾表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附:
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按照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根據文件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于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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