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4 12:03:25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近日,湖南長沙、福建福州等地連續發生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案件。在公安部部署指揮下,經涉案地公安機關全力工作,三起案件均迅速告破,犯罪嫌疑人譚某某、謝某和王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11月2日中國新聞網)
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案件的迅速破獲,體現了從重從快打擊恐怖謠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理念。打擊“詐彈”就是要利劍出鞘,快、狠、準!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有的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布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于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布“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這些虛假恐懼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最高法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制懲處虛假恐怖信息。
打擊虛假恐怖信息,重在準、狠、快。所謂“準”,就是在定性上要及時準確,具有排他性,不能傷及無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既能從虛假恐怖信息的源頭收緊防控,又能防止漏網之魚。同時明確,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這就給造謠者一個自我救贖與及時挽回影響的機會,而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
所謂“狠”,就是列舉了從重、加重處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散布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加重處罰的五種情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型場所,明知可能出現的后果,仍然編造、傳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員極度恐慌,倉惶出逃,造成了嚴重的踩踏事故。這種情況和爆炸、放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質是一樣的,所以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辦案效率,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嚴格依照法條對其恐怖謠言行為進行定性。只要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必須以犯罪論處,決不能以治安處罰代替刑罰。
所謂“快”,就是要快發現、快辟謠、快查辦、快對號、快處理,在第一時間減少恐怖謠言的社會危害。需要建立兩大運行機制:首當其沖的是公安機關的常態化監控機制,對日常網絡平臺進行全天候的監督,開通暢通無阻的舉報熱線,善于發現剛剛上網或已在傳播的恐怖謠言,露頭就打,將其拿獲在萌芽狀態。比如一些人出于無聊,在網絡上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但有可能是跟朋友開玩笑。對這種情況,如果常態化監控機制發揮效能,就完全可以將謠言的傳播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并盡快得到刪除、澄清與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是他的行為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就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這也使無惡意的違規者能及時改正,具結悔過,“治病救人”。
第二是綜合應急機制。對于重特大恐怖謠言不僅是公安機關積極應對,還需要整合資源,形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聯動體系。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門、運營企業;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環保等職能部門以及直到行政村或者社區都要建立相關預案,一旦被恐怖謠言覆蓋,都能積極行動起來,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強化協作,形成“組合拳”,這樣就能將其盡快撲滅,及時嚴厲懲處違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減少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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