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1 09:14:51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43條強調:“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
應該說,《決定》要求“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是非常有針對性的,十分迫切的,十分重要。這充分說明,中央深悉我國當前勞動人才市場存在的弊端以及廣大勞動者的訴求和愿望。
雖然我國有不少法律法規對勞動人才市場做出了規范,在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些地區、行業和單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切實有效地兌現,有被打了折扣,有的被束之高閣,致使種種就業歧視現象頻繁發生。譬如,有的企業招人用人實行雙重標準,本市戶籍的招為“正式工”,對農民工、外來工則視為“二等公民”,當作“臨時工”,既不與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辦社會保險,想用幾天是幾天,不想用立馬攆人。這不僅是用工上的地方保護主義,也是身份歧視。又譬如,性別歧視。有的企業并非法定的“女性不宜”的行業或崗位,卻在招聘告示上公開打出拒招女性的條款。究其原因,無非是惟效益考慮,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招用女工麻煩多,不僅要為之多辦一項生育保險,懷孕、生產時還要給安排休假,沒有效益,薪酬卻要正常支付,太劃不來。再譬如,學歷歧視,有的單位的工作,明明初、高文化可以勝任,卻非本科生、研究生不要,何也?無非是想借此提高單位身價和聲譽;有的單位則與之相反,拒招大專以上學歷,只招初、高中文化,又何也?是精算用人成本使然,學歷越高薪酬越高。還有更惡劣的現象,是“蘿卜招聘”。權貴者憑借強勢為子女及親屬“量體定衣”,明里是公開招聘,實則早已人頭圈定。諸如此類的五花八門的就業不平等的情況,媒體時有披露,不勝枚舉。
《決定》為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不僅敲響了警鐘,更是提供有力的支撐和絕好的機遇,可謂規范逢良機,糾偏正當時。實現平等就業,我們不缺法律法規,缺的是執行。種種就業不公平不公正的弊端、不正之風乃至腐敗行為的出現,甚至成為頑疾,都是執行乏力和缺位的結果。要改變這種狀況,需要社會方方面面響應《決定》精神,共同給力。
用人單位是落實勞動法律法規的主體,能否實現平等就業,關鍵在于用人單位警畏和遵守法律,嚴格約束自己,規范程序,依法招人用人,自覺杜絕就業歧視行為。自律的作用很有限,甚至靠不住,這就需要有效的他律,即嚴格的外部的制約監督。首先需要勞動執法部門積極作為,深入基層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糾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處罰,并向社會公布,以儆效尤。其次需要工會切實履職。單位的任何招人用人的行為都是瞞不過工會的,工會發現違規的招人用人行為,要及時依法進行干預,起不到效果的,應在第一時間向上級工會和勞動執法部門報道。還有,更需群眾監督,勞動者應該瞪大眼睛,“吹毛求疵”,一旦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規的招人用人行為,就及時向有關執法機關反映。近年來,不少公有制單位的“蘿卜招聘”事件都是群眾揭發出來,并得以查處和糾正的。
我們相信,只要社會方方面面都能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平等就業和消除就業歧視是完全可以逐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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