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2 11:49:54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bcdbw.cc/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資產資本化,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投資項目,等等,所有這些,都是下一步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目的,也是改革過程中的難點。因為,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國有企業是很難真正步入市場化軌道的。
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些問題的解決,難度并不是最大的,只要給予一定的時間和條件,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即便不徹底,也基本能夠達到市場化的要求。真正難解決和難突破的,是企業經營者的選聘。
正常情況下,如果企業是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并嚴格遵循市場規律,那么,企業經營者也必須通過市場來選聘,并由市場來決定經營者的去留。這也意味著,政府在經營者的選聘工作中,必須全面退出。
問題在于,政府愿意放棄這一權力嗎?愿意將經營者的選聘權全部交由市場和投資者來掌握嗎?會不會在改革過程中,繼續將這一權力牢牢掌控呢?如果這項權力不愿放棄,企業要想真正走向市場化,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市場經濟主體,難度很大,甚至可以說是一句空話。
事實也是如此,國有企業所以離市場的距離較遠,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相比缺少應有的市場活力,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經營者的選聘權沒有交給市場,經營者也就無法按照市場要求對企業負責,對員工負責。更多情況下,經營者的眼睛是盯著政府、盯著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能夠決定他們去留的部門,甚至是個別人。
經營者沒有對企業和員工負責的意識,也沒有市場化理念,自然,也就不可能按照市場規律和市場法則對企業進行管理,更不可能按照市場競爭的要求進行決策與經營,而只會唯政府之命是從,盲目投資、盲目決策,從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嚴重違反市場規律和經濟規律。
也正因為如此,要想讓國有企業真正通過改革步入市場化軌道,并一切按照市場規律運行,就必須解決好經營者的市場化選聘問題。
對此,《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國有企業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
雖然與現行制度相比,這一要求有了比較大的突破,特別是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提法,基本滿足了市場化的需要。但是,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突破的力度似乎又不是很大,范圍也不是很廣。因為,“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的要求,又給企業通過市場選聘經營者設置了一個不低的門檻,并給以后政府放權留下了許多可以利用和操縱的空間。因為,市場選聘的比例到底多少是合理的,多少又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由政府來控制,并由政府來操縱。
如此一來,就可以將大批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選聘權控制在政府手中,掌握在少數人手里。那么,所謂的經營者,也就只能聽命于政府,聽命于少數人,而不可能聽命于市場、聽命于企業、聽命于員工。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邊強調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同時,一邊又對經營者的選聘權緊抓不放,要求按“合理比例”通過市場選聘經營者,我們就不能不產生這樣的擔心,那就是非公有制經濟愿意將這樣的權力交給政府嗎?愿意將企業交由政府任命或安排的經營者來負責嗎?要知道,政府任命的經營者,是不可能真正對投資者負責的,也是不可能按照市場化要求對企業實施管理的。相反,會繼續根據政府的需要,特別是官員個人的需要,對企業進行決策與管理。困擾國有企業的各種固有矛盾和問題,也就會繼續在實現了混合所有制的經濟主體身上發生。
不僅如此,在薪酬分配、員工待遇、職務消費等方面,也會繼續按照國有企業的標準執行。自然,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就難以接受和認可了,也就沒有積極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熱情和動力了。
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筆者認為,與其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經營者的比例,還不如先將國有企業分類,將完全可以實現市場化選聘經營者的企業分出來,并嚴格執行市場規范,通過市場來選聘經營者。其他企業,則按照現行管理辦法,重點放在完善企業內部結構治理上,讓企業能夠盡可能地適應市場化要求。在此基礎上,再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情況,逐步向市場化轉型,成熟一個轉型一個,而不是籠統地提合理增加市場選聘比例。否則,會被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做文章,玩假動作。
由于國企改革事關國民經濟發展大局,事關社會穩定,事關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熱情與發展動力,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解決好所有問題。但是,不管怎么說,在經營者選聘問題上,都必須積極按照市場化要求向前推進。推進的速度可以慢一點,但推進的力度一定要大,推進的目標也一定要十分明確,那就是要么不推進,要推進就必須象一個真正的市場化企業,而不是“半抱琵琶”,推出個不倫不類。
事實上,國有也好,非國有也罷,經營者只不過是董事會聘用的職業經理人,是為投資者服務的。就算是國有控股企業,也必須是在董事會領導下工作,必須對股東負責。對不稱職的經營者,董事會隨時有權將其解聘,根本不用擔心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如果因為國有控股就擔心經營者會出現問題,就需要通過政府任命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恰恰說明在這方面缺乏應有的制度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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