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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前,省直招錄機關、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以及省、市法院檢察院對確定的面試資格復審人員進行資格復審。
進入資格復審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實,確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負責資格審查的機關提出取消該報考者參加面試資格意見,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考生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放棄。
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在招考各環節發現報考者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以取消其報考資格或者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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