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人民網 關鍵詞:養老機構,養老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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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政部獲悉,中國將從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提升并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與管理。
據介紹,2013年6月,為配合實施當時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民政部發布了當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此次發布的《辦法》是對此前版本的全面修訂。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按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在服務規范上,《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以及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如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表述了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主要變化及細則如下:
肖登峰介紹,2013年6月,民政部發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這一次發布的《辦法》是對13年《辦法》的全面修訂。
《辦法》一共7章49條,和舊的《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除總則和附則以外,其余是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5章。”
肖登峰介紹,《辦法》為與民法總則、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確把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問題。
《辦法》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
肖登峰強調,《辦法》增加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在服務規范方面,《辦法》也做了調整,主要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如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
在運營管理方面,《辦法》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如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
此外,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對事中監督檢查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完善。如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同時,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
《辦法》還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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