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6-11-0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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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噪聲污染: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以及對你所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統一稱為噪聲。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會形成噪聲污染。噪聲來源無非主要來自于,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噪聲以及社會噪聲!

(圖片來源于百度)
據悉,2015年我國共收到環境噪聲投訴35.4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35.3%。常見的事例有:小攤小販的叫賣聲剛謝幕,高分貝的廣場舞又登場,然后又是深夜里的施工聲、重型大卡車聲,聲聲入耳。你方唱罷我登場,攪得人腦神經要崩潰。日前,環保部發布了《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國城市聲環境現狀。報告顯示,全國城市聲監測夜間1/4不達標。“這意味著全國1/4城市睡在噪聲里。”
模擬題
噪聲污染應如何來治理呢?
前段時間,某孫姓明星因為噪聲問題,在微博訴苦的同時@當地的政府機構,此事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的人說,工地實行嚴格的三班倒8小時工作制,工人不存在辛苦加班問題。也有人說因為投訴工人失去工作機會,不能賺錢養家。因為反應了一條反“噪音太大難以入眠”的微博,結果被狂吐槽濫用明星特權!其實,明星也是普通市民,日常生活在噪音里的我們,不也深受其擾么?
從客觀情況看,噪聲污染沒有污染物和后效作用,當聲源停止發聲后,污染也就終止了,執法取證難度較大。據悉,社會生活類噪聲是最難管理的噪聲類型之一。有時執法隊員剛走沒多久,又接到同一地點的噪聲投訴。噪聲制造者打起了游擊戰,玩起了躲貓貓,讓執法隊員疲于奔命。
雖然我國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門環境噪聲監管職責,而各部門的部分管理職能又移交給了城市管理部門,出現管理交叉、執法主體不明確等情況,“誰都能管,但誰都不想管”。每當面對這種“九龍治水”局面,不少人就呼吁國家出臺一部專門法律,在頂層設計上明確噪聲污染的管理主體和職責。雖然也有立法必要,但是更深層的原因并不在法律本身,而是出現在執行上。
這么多法律法規都沒能有效管住,再制定一部難道就可以了?法律再完善,如果不去執行,一樣沒有效果,關鍵要看管理部門是不是照章辦事。既然許多地方都有夜間建筑施工的嚴格限制,為什么過半投訴量竟還是施工噪聲?既然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鳴喇叭有著明確限定,為什么在道路上、小區內還有那么多人肆無忌憚?既然一些地方對廣場舞的時間和音量作出了限定, 然而卻還是始終停留在紙面上!
提出對策:如何解決
從源頭抓起:噪聲擾民要走出屢查不止、屢罰不停的怪圈,職能部門首先要從源頭抓起。其實,對于娛樂場所,比如酒吧、大排檔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3條規定: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這條應該成為職能部門核發證照的“高壓線”,任何時候不可逾越,若然違規下發了證照,對當地居民造成困擾,必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加強執行監管:治理噪聲污染,重要的是對法律和制度的執行要跟上。在此之下,再考慮完善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調整管理主體,才是解決噪聲污染的正確順序。 尤其對噪聲擾民情節嚴重的,屢查不改的,可聯合環保、公安、住建、工商、城管等多個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合力,必要時停業整頓,如此一來,一旦有噪聲擾民行為,就要付出沉重代價,看誰還敢“以身試法”!
明確職能監管范圍:在噪聲污染的日常治理中,既要明晰各職能部門的執法范圍和邊界,加強聯動,也要對一些作業謹慎審批、提前公告,特定路段設立禁鳴標識、防噪設施和限速區,規劃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建設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等;在規范標準及立法角度,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程序性立法,具體規定噪聲種類及其對應標準,加強環境執法業務能力培訓,配備必要的聲音測量裝備,明確噪聲排放申報、社會公告、調查取證、行政處罰和部門聯動等全鏈條事項。